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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各市州要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名单调查和排放量核定工作,完成部分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石化行业在2017年7月1日前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基本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VOCs综合治理;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基本完成汽车维修企业的VOCs治理。全省启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和医药生产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分别完成6家、4家和4家以上试点企业的VOCs治理,其他各市州至少完成2家企业的治理试点,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
全文如下:为打赢环境污染治理战役,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6年下降6%以上,力争达到8%;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6年下降3%以上,力争达到6%;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2016年下降3%以上,全省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1.5%以上,力争达到82.5%。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下达我省“十三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进度要求,全省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6年分别下降4.2%、3.0%和1.0%以上,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7万吨、1.3万吨和0.8万吨。根据各市州的经济发展预测和减排潜力分析,确定各市州2017年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大气十条”及其他考核任务目标。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合计1419蒸吨;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10万辆;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夯实工作基础。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数据支撑,既是开展PM2.5来源解析的主要技术方法,也是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编制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做好源排放清单调查工作,将使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科学,更加精准。2017年,各市州要精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工作,找准主要污染因子,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三年实施工作方案(2018-2020年)》,有的放矢,精准发力。(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以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力争郴州市率先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突破。长株潭城市群作为国家“三区十群”之一,是全省空气环境质量较差区域,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大气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长株潭协同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在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上取得较大进展。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把大气污染防治放在区域协同发展全局中整体谋划,与协同发展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努力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与区域协同发展同步。二是“坚持联防联控”,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防治、统一措施行动,尤其是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三是“坚持科学治理”,开展常规性源解析工作,突出防治的科学性和精细化。加大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推广力度,增强科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能力。四是“坚持多措并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更有效方式不断强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程,使区域内空气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郴州市作为全省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具备创建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城市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细化工作措施,力争在2017年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三)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各地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准入。全省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炼焦、有色冶炼、铁合金等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地要积极化解钢铁、有色、水泥和砖瓦等过剩行业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2、加快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扩围提速。确保2017年全省完成17台(装机容量728万千瓦)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现长株潭地区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全覆盖。对提前改造的火电给予适当资金和上网小时奖励;完成65蒸吨以上12台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的SNCR脱硝改造,合计1660蒸吨,基本实现全省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长株潭地区所有65蒸吨以下、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强力推进钢铁、水泥、有色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衡阳钢铁有限公司和冷水江钢铁有限公司分别针对目前的大气环境现状,分别编制完成《钢铁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三年改造实施方案(2017-2019年)》,分三年完成全厂大气环境升级改造工作,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2017年,四家钢铁生产企业完成原燃料场扬尘综合治理,严控扬尘污染。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完成一台360平方米烧结机全烟气脱硫或者烟气循环;永州市江华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完成120平方米烧结机全烟气脱硫工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2)完成全省除长株潭地区以外的55条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料场、输送、装卸和储运过程中的粉尘污染治理,确保粉尘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长株潭地区12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除尘升级改造工作,粉尘污染物达到20mg/m3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湖南省水泥行业2017年错峰生产总体方案》要求,严格执行错峰生产、限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有色行业大气污染规范化整治,涉有色冶炼生产企业的市州要编制完成《有色冶炼行业大气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辖区内有色冶炼生产企业“一厂一策”,做到料场防尘抑尘措施规范、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排放,确保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2017年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分别完成1家以上有色企业综合整治试点,郴州市、衡阳市和娄底市分别完成2家以上有色企业综合整治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4、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各市州要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名单调查和排放量核定工作,完成部分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石化行业在2017年7月1日前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基本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VOCs综合治理;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基本完成汽车维修企业的VOCs治理。全省启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和医药生产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分别完成6家、4家和4家以上试点企业的VOCs综合治理,其他各市州至少完成2家企业的治理试点,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5、深入推进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火电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株洲市、衡阳市配合做好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核发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四)狠抓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建筑施工现场要按照“六必须、六不准”的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要进行绿化、铺装、遮盖以及其他防尘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要试点并推广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的力度,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重污染天气适当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3、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扬尘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对扬尘管理要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区内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逐步推广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渣土等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长株潭三市要制定《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试点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五)力推面源污染防治。
1、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确定高污染燃料类型。2017年底前,14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因地制宜选择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14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重点餐饮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试点在部分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监控油烟净化效果;将餐饮油烟管理纳入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评定和复核;规范烧烤管理,逐步禁止露天烧烤。在长沙市试点建设5条以上,株洲市、湘潭市试点建设3条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永州市试点建设2条以上餐饮无烟示范街,引导健康绿色饮食习惯。(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省旅发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强监管,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4、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各市州要做到“全面限放、部分禁放”,要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段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要大力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的影响,形成禁限放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形成市民约束监督。(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5、实施城市及周边“增绿扩湿”行动。鼓励支持地方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因地制宜,扩大湿地面积,打造生态宜居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六)加强机动车管理,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1、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行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污染排放等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加快推进机动车环检站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检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快淘汰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3、加强新车排放监管。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4、启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情况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长沙市、岳阳市分别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并分别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5、提升燃油品质。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积极推广国六油品。加强对货车使用油品监管。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全覆盖,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七)淘汰建成区砖瓦生产企业和燃煤小锅炉。2017年底前,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关闭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长株潭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八)力推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压减燃煤消耗总量。
积极推广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替代,加快推进“气化湖南工程”项目建设,减少城区煤炭消耗量。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高省外优质煤炭利用比例,煤炭消耗比重下降到57%以下。(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九)持续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以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为主要措施,重点抓好电力、钢铁、水泥、有色、涉挥发性有机物等行业减排项目的实施,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重点减排工程,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7年,完成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的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包括烟粉尘监控指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条件和重污染天气状况,健全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对过境货车采取交通限行、交通绕行等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督察,对应对不力的严肃问责。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全流程的实时监控与效果评估,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十二)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等11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优化调整方案,合理设置声环境功能分区;针对环境噪声投诉热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工业噪声的治理力度,制定声环境功能区达标计划,积极开展噪声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要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进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服务等方式。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黄标车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企业重点工程治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退出、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秸秆综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进程。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三)严格监督考核。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考评考核。省环保厅每月对市州、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进行大气环境质量形势分析并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省人民政府每年初组织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多方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及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清单,及时公开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启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畅通信息渠道,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涉气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考核之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特别是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落实,要清醒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坚定信心,知难而进,建立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查漏补缺,加快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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